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务院颁布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文件印发),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申报条件: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加计扣除范围: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政策依据: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