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
企业吸纳人员符合减免税条件,且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原件和复印件;
5、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